企業未發現收到的發票為假發票,稅務機關查到將要求做納稅調整;企業非善意取得假發票的,還會受到稅務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假發票不能作為企業報銷、付款憑證,企業收到假發票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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