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于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二)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并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三)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四)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三)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于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四)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范的行為。
國家征收所得稅的目的不是為了針對誰,而是為了讓富有的人救助一些貧困地區以及一些需要幫助的人,法律是強制性的,是為了對待一些人性的弱點進行制止的武器,故偷稅漏稅不是可取的行為,有能力者多交稅是為了讓這個社會發展得更加均衡。
稅收行政訴訟權限規定,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一是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八)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一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對于稅收行政訴訟的具體權限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法律規定來處理的,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時也需要根據實際來對上述訴訟權限進行認定,如果受理時出現管轄權限錯誤的,那么還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移送管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