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所需要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是一項違法成本,屬于不應該發生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賬務處理時,可以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在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ㄒ唬┫蛲顿Y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ǘ┢髽I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ㄎ澹┍痉ǖ诰艞l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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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稅收滯納金在不可扣除范圍內。
(一)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ǘp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4、對于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報廢,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要稅局備案;對于沒有達到使用年限,還沒有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報損,需要稅局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
因此有幾項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能稅前扣除的有,向投資者支付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等等這些項目,出現這些項目就不能稅前扣除了。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回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并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于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對于稅收罰款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請稅收行政訴訟,而稅收行政應訴是指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活動。在此過程中應該遵循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稅務機關舉證原則,稅務機關賠償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