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滯納金=應納稅款×滯納天數(shù)×0.5‰《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征收滯納金是稅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jiān)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
(二)滯納金的計算公式
滯納金=應納稅款×滯納天數(shù)×0.5‰
(三)滯納金的滯納天數(shù)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四)稅款征收措施包括:
1.核定、調整稅額;
2.責令繳納并加收滯納金;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4.稅收保全措施;
5.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6.阻止出境。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jù)。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jié)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jié)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yè)征收所得稅,還可以發(fā)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jié)經濟的杠桿作用。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于加強稅務監(jiān)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所得稅收入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yè)"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變。中國現(xiàn)行稅制中的所得稅稅類稅收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3個稅種。
中國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yè)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企業(yè))為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 (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
居民企業(yè)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居民企業(yè),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qū))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
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yè),是指依照外國(地區(qū))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yè)。
中國所得稅率企業(yè)所得稅的稅率為25%。此外為了重點扶持和鼓勵發(fā)展特定的產業(yè)和項目。規(guī)定了兩檔優(yōu)惠稅率:20%和15%。
從性質上看,對所得收益的分類可以分為四類:
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等;
利得稅—資本利得(資本活動帶來的);
收益稅—土地收益,房產收益;
社會保險稅(對個人所得的一種扣除)。
再試試,滯納金的計算會由已納稅款乘上滯納的天數(shù)再乘0.5%,對于未交法罰金繳納的所得稅是規(guī)定了征收的標準的,而征收滯納金是稅收管理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都是針對春所得作為征稅對象。
稅收評級是可以訴訟,根據(jù)《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和《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稅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稅務行政復議的關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復議,即未經復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征稅問題發(fā)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復議,即稅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征稅問題發(fā)生的稅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復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一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為防止行政機關辦事拖拉、不講效率,同時也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自法定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無論稅務機關是否正在復議,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根據(jù)行政復議法還是行政訴訟法當中都明確的說明了,主要是屬于稅收方面的一些糾紛,可以選擇到相關的機關來提出行政復議期之后,才可以到人民法院來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