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以下文件規定,凡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是不允許扣除的,但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要對發生的業務進行判定。對罰款不能一律對待。要看性質。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是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我國對稅收的管理一向都比較嚴格,相關的個人和單位都應按照我國的相關稅收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這類交稅的事務。相關的行政處罰規定,也要有我國的相關具有行政處罰的單位或相關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罰。不得違法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
稅收異議訴訟收費標準是多少錢在法律上并沒有統一規定,要根據不同情況來認定: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一)稅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根本區別。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兩條重要途徑。由于稅務行政爭議范圍廣、數量多、專業性強,大量稅務行政爭議由稅務機關以稅務復議方式解決,只有由人民法院對稅務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才是稅務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別,具體體現在:
1.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
2.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
3.因稅款征納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
因稅收異議的行為而提出訴訟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公民在對有關稅收行政行為有異議的情況下,是可以提出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處理的,具體情況下稅收訴訟費的具體征收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